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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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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8602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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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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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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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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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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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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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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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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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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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前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0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依本法已施行之第六十七條規定,民眾得檢舉違反該法之行為,其經裁處且罰鍰達一定數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而有關檢舉及獎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另為落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要求,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訂定相關檢舉及獎勵辦法時有一定的遵循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研擬訂定「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指導原則(草案)」,以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嗣該指導原則雖因故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環保局仍參照該指導原則(草案)意旨,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條文共計十五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辦法所稱罰鍰金額之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檢舉人提出檢舉之方式及應提供之資訊。
(五)第五條明定檢舉案件得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之罰鍰金額數額。
(六)第六條明定不發給本辦法獎勵金之情形。
(七)第七條明定環保局得另設審核小組進行檢舉案件獎勵事宜之審核。
(八)第八條明定本辦法獎勵金核發比例之基準。
(九)第九條明定本辦法獎勵金之核發頻率及領取方式。
(十)第十條明定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檢舉人分別提出檢舉時之獎勵金核發方式。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檢舉案件之裁處罰鍰處分於嗣後遭撤銷時,得免予追回本辦法獎勵金之情形。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檢舉人之檢舉資料應予保密。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環保局應保護檢舉人之安全。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獎勵金之來源。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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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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