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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8.08.19
收文字號
108603073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受理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第八條)、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第十一條)、申請核定重劃範圍(第二十條)、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申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第三十條)、申請調處土地改良物補償或拆遷事宜(第三十一條)、申請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第三十二條)、申請查核公共設施工程(第三十二條)、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收(第四十四條),需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議、辦理聽證、增加機關人力、物料支出等,基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精神,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 二、本收費標準草案共計六條,其意旨如下: (一)第一條本標準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本標準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收費之項目及基準。 (四)第四條明定繳納期限與未繳納之處理方式。 (五)第五條明定可退費與不予退還之情況。 (六)第六條本標準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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