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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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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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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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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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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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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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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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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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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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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前經本府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法綜字第一0六三四九四二一00號令訂定發布施行。現為加速辦理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對於已核准之重建計畫如變更「建築基地範圍」或「容積獎勵項目或額度」,應重新申請核准之規定,放寬為「擴大建築基地範圍」、「增加容積獎勵總額度」,始應重新申請核准;但重建計畫核准後,係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承買畸零地合併使用所致,且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考量其非因申請人自行變更,故予明定毋庸重新申請核准。另內政部一0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修正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費用之補助金額,爰配合修正,故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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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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