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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8.10.15
收文字號
108603854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捷運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捷運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係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其應抵付權值之計算方式,為反應一樓建物價值較樓上建物為高之市場現況,於第一款後段依建築物使用分區、樓層及使用情形,訂定各樓層建物分配權值 之加計原則,以區隔市場價值之差異性,惟考量建物登記形式,同建號之建物所有權包含一樓且登記層次在二個樓層以上,雖為二個以上所有權人共有,惟非以區分所有權而以分別共有方式登記,因該登記方式未能符合建物實際使用或反應買售當時各所有權人之內部約定,所訂各樓層分配權值之加計原則亦無法彰顯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該一樓建物之價值 ,就其所有土地,已喪失所有權,本府於取得其土地後,就該筆土地亦不得任意處分爰增列第二項規定,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同建號原土地所有權人間得協議分算比例,且僅得於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加計權值比例範圍內協議調整 。 二、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針對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訂定得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惟申請以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之目的在於獲取完成開發之不動產價值,另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抵付權值, 係以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為基準予以計算,鑒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抵付權值未達一戶三分之二價格者,僅得領取與本府簽訂協議價購契約當時之協議價購土地款,無法反應完成開發時之價值,為使 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共享開發完成之不動產價值,爰修正為原土地所有權人以本府 取得之公有不動產辦理抵付作業後,得領取與其應抵付權值或抵付後剩餘權值等值之現金,以符合本辦法精神並更臻公平合理。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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