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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8.10.31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退回原提案機關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原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於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進行修正,後續因應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實施,於一0五年五月九日修正補充規定之作業流程,一0六年六月十六日修正補充規定第七點內容,並配合修正作業流程。經歷三次修正以藉此強化並建構完整之協調機制,落實政府施政職能,並確立實施者依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市府申請協助拆除作業時之執行規範。 二、為因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八000一0三八一號令修正公布,修正後由八章六十七條修正為九章八十八條,其中第五十七條規定涉及二大面向修法重點,第一為實施者應先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就拆遷日期、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與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協調;第二,倘實施者協調不成者,得請主管機關代為之,而主管機關得其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協調、評估方式、拆遷土地改良物作業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自治法規,屬大幅度修正,對本市更新案件有即刻性之影響,為因應本條例授權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升原法令位階行政規則為自治規則,使本市更新案件實施者向本府申請協助拆除作業得有適法且合理之執行方式,爰訂定本實施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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