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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8.10.05
收文字號
1086037502
提案名稱
制定「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推動本市表演藝術之發展,自民國101年起由本府自籌 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北藝中心),北 藝中心完工後,將會成為臺北市30年來除國家兩廳院以外最 重要的表演藝術場館;另建築體的特殊空間結構以及突破性 的外觀設計,不僅將成為臺北市的新地標,也將改變臺北市 甚至臺灣的表演文化景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目前轄下共30多個的藝文館所,館所 經營模式有四類型:附屬二級行政機關、自行經營、市府捐 助財團法人經營及委託經營等。經本府評估後,決定採用行 政法人組織模式負責經營管理,爰依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向文化部提出行政法人之設立核可申請,希望 在不增加政府員額,期藉由法人專業且彈性的組織營運形式 ,提供臺北市的專業場館一個最佳的運作機制,帶動發展契 機,走向「專業經營」,更加有效地執行政府所賦予的公共 事務,並以「劇場不只是劇場」,「通俗與前衛並存」,「 藝術與生活融合」及「科技與人文共榮」為定位建構出 「Play Different」為號召的營運特色,以期打造創新藝術的 動能、引領未來展演潮流趨勢,並積極扶植並培育展演創意 能量及跨領域藝術整合,為臺北市民甚至全臺灣帶來耳目一 新的劇場新體驗。爰擬具「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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