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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8.11.1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於五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依房屋稅條例制定「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迄今共十次修正,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一0六年七月二十日,並適用於一0七年五月開徵之房屋稅。鑑於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目的為銷售,增加房產市場之房屋供給,且興建完成後之待售期間,尚難認定屬囤房性質,前於一0六年七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就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三年內適用百分之一點五房屋稅徵收率。經綜合評估,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於一年內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占核發使用執照房屋逾六成,為期稅制更合理公平,縮短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適用百分之一點五房屋稅徵收率之待銷售期間,爰擬具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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