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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9.01.06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二讀會
會期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隨網際網路及行動電話科技之進步,以及購物型態逐漸由實體交易轉變為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平台得以蓬勃發展,其經營模式亦從銷售商品逐漸發展至個人服務之提供。近年來,電子商務平台業者針對外食族的需求,朝向與餐飲業者合作,而以外送餐飲服務為主要發展趨勢。透過外送平台,由外送員於行動電話或類此設備之應用程式上選擇同意接受,以提供消費者所購買商品之外送服務,為新經濟型態產業。由於外送之物品未必以餐飲為限,是本自治條例規範之外送平台業者,並不以提供餐飲外送之服務為限。 (二)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究係承攬抑或僱傭契約,其中是否存在從屬性或部分從屬性關係,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據以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適用之有無。德國勞動法體系中,認有介於「勞工」與「自營作業者」二種勞動者類別間之第三種「類似勞工」身分者,並有部分勞動法令適用,縱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屬承攬關係,仍有部分勞動法令之適用,對勞工權益始有保障,於我國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法律關係未明確之際,實值參酌。此外,同一外送平台業者與其外送員間亦可能同時存在承攬與僱傭關係,其民事法律關係或可於司法實務中予以檢視及定性,目前尚難一概而論。但外送平台業者如因主張與外送員間係屬承攬契約,而未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且未為外送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亦未提撥至少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則外送員發生意外事故時,將無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獲得補償。 (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強化外送作業安全,於一0八年十月二日函頒訂定「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惟該指引僅為行政指導性質,對外送平台業者尚無強制拘束力。此外,社團法人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之會員業者於一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共同發起「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律公約」,固值肯定,然此自律公約僅屬業者間之自律約定,惟對外送員權益保障仍有不足。 (四)本市為全國首善之都,外送平台外送員之外送服務提供相當頻繁,交通事故發生頻率較高,且外送平台業者多數之主事務所設置於本市,在中央政府尚未制定具強制性保護外送平台外送員之相關規範前,本市實有率先制定外送員保護規範之必要,爰擬具「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制定草案,針對外送平台提供外送服務之食物安全、外送員之職業安全及交通安全等事項,制定積極管理之相關規定。 (五)本自治條例草案對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及其外送員之保護方式,包含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其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外送、發生職業災害應通報勞動檢查機關、相關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備查、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對新加入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外送平台介面應明確揭示商品價格、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等事項,並明定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 (六)本自治條例條文共計十六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2.第二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 4.第四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 5.第五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 6.第六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知悉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之情事時起,應於八小時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7.第七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 8.第八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施以至少三小時之教育訓練課程。 9.第九條明定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統計資料應按季公告。 10.第十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應保存一年備查。 11.第十一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及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等事項。 12.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之罰則。 13.第十五條明定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於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之非屬外送平台業者之第三人之準用規定。 14.第十六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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