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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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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93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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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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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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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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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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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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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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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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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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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係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零售市場,於六十年七月九日所制定公布之法規,制定之初並未區分零售市場位於市場用地或非市場用地,且現行條文將零售市場區分為傳統市場與超級市場,傳統市場再區分為公有市場及私有市場,另將公有商場之管理,準用公有市場有關規定辦理。然中央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該條例所稱零售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之市場,並將零售市場區分為公有市場及民有市場,是本市關於零售市場之管理因而顯大於中央關於零售市場之範圍。
二、自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後,本市僅有位於市場用地之市場得直接適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至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前本市已設立之位於非市場用地市場、超級市場及公有商場,因無法適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僅得繼續適用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導致目前本市市場因所位於之用地不同而須適用兩套零售市場管理模式,實非得宜。為一致性管理市場用地市場、非市場用地市場及超級市場,爰將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進行修正:除少數因地制宜規定仍予保留,原則上修正條文內容應回歸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範一致,避免混淆或適用時衝突。即臺北市市場處核准設立坐落非市場用地零售市場之管理,準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依其授權訂定法規。另將現行條文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範意旨重覆或顯有牴觸者刪除。復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乃屬經臺北市議會通過、由市政府公布之自治法規,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正名為自治條例。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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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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