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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1.12
收文字號
1103001558
提案名稱
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及第14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有關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及主管、經管人員之交代,本市訂有「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以供遵循,並自六十一年五月六日訂定發布,經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沿用迄今。茲因本府推動紙本表單全面數位化政策,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與實務作業不符,爰研擬修正,以為事實之需。 本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機關首長移交清冊需裝訂成冊、加蓋騎縫章及應附增減說明表之規定;並於移交應造具表冊增列「印信清冊」。(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刪除主管人員移交清冊需裝訂成冊及加蓋騎縫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修正部分涉及核章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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