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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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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030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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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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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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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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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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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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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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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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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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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及主管、經管人員之交代,本府於六十一年五月六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以供遵循,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在案。本次為因應本府推動紙本表單全面數位化政策、配合實務作業需求,並參照中央法制體例及總統公布法律之格式,爰修正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以為事實之需。
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機關首長移交表冊需裝訂成冊、加蓋騎縫章及現行條文第二項表冊應附增減說明表之規定;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印信清冊」。(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刪除主管人員移交表冊需裝訂成冊及加蓋騎縫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六條已規範之部分無重複必要,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配合本府表單全面數位化政策,修正涉及簽章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修正「市營事業」用語為「市營事業機構」,並配合實務作業需求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六、參照中央法制體例及總統公布法律之格式,增列頓號於第一項各條項款次之後。(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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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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