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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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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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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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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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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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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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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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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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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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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及主管、經管人員之交代,本
府於六十
一年五月六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以下
簡稱本施行細則)以供遵循, 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在案 。
本次為因應本府推動紙本表單全面數位化政策、配合實務作業需求,
並參照中央法制體例及總統公布法律之格式,爰修正本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 ,以為事實之需。
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刪除機關首長移交表冊需裝訂成冊、加蓋騎縫章及現行條文第二
項表冊應附增減說明表之規定;並增訂 第一項 第二款「印信清冊」。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刪除主管人員移交表冊需裝訂成冊及加蓋騎縫章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六條)
三、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六條 業就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之陳報核准
定有明文,現行條文後段 無重複必要,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
四、 配合本府表單全面數位化政策,修正涉及簽章相關文字。(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
五、 修正「市營事業 」用 語 為 「市營事業機構」 ,並配合實務作業需
求修正第二項 及第三項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六、 參照中央法制體例及總統公布法律之格式,增列頓號於 各條項 款
次之後。(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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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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