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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6.03
收文字號
110302265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訂定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並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一次。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農企字第一○八○二三二四二七號函釋:「二、查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係考量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須經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程序,且尚須依指定方式開發,爰對於是類土地仍維持作農業使用且符合該條所定要件者,於移轉時得依該條規定由都市計畫機關審認申請土地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且核發分區證明,並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檢具該等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賦稅優惠。三、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係針對農發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並依據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就農業設施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故屬農業用地之土地,始有容許辦法之適用。四、基於農發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係為土地移轉之稅賦優惠,且該土地已非屬農業用地,而容許辦法係規範農業設施,且以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二者規範之目的不同、適用之土地亦有別,故農發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應無容許辦法之適用。」是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既係為土地移轉之稅賦優惠,且該土地已非屬農業用地,則與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係規範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且以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二者規範之目的不同、適用之土地亦有別,故農發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應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本標準之適用。又審酌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增訂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立法意旨:「明確規範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區土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因無法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於移轉之際亦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等相關規定,爰將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移作本條,以達到法規體系一致性,免其產生不公之象,亦維持法律穩定性與實現公平正義。」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係由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移列,故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土地亦應無本標準之適用。爰擬具「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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