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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9.28
收文字號
110304154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依「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以臺北市政府一0九年八月十一日府法綜字第一0九三0三七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以下簡稱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為配合一一0年七月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一0三0二七二七五號令修正公布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董事、監事任期原訂二年修正為三年,並參照「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第三條:評鑑委員任期三年。綜上,爰擬具「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修正草案」。 二、本辦法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修正條文,並參照「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第三條,評鑑委員任期原訂二年修正為三年,續聘委員人數由原訂之二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並增訂得連任一次。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評鑑委員任期修正為三年,爰明定修正條文第三條自特定日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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