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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1.06.08
收文字號
111302265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三、其他費用。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依上開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於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本辦法。 (二)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如為被害人所受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者,其仍得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所定補助,惟此與本辦法保障被害人權益之本旨恐有悖離,亦難期被害人確實獲得補助,而有修正必要;再者,性侵害被害人所受心理創傷之復健,有賴高度專業與服務經驗之專業人員協助,茲因本辦法所定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項下之心理治療費,其補助上限金額多年未檢討調整,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自本府一一0年十月二十日公告修訂後,其所定心理治療補助費用上限已有所調增,本辦法所定心理治療費之補助額度上限應予調整;另本辦法部分現行條文之立法體例,已為本市法規之現行體例所不採,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三)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增訂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被害人所受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不予受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但書) 2.修正調增個別、夫妻或家族心理治療補助額度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3.增訂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為被害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之申請文件,並增訂緊急庇護費用由旅宿業造冊申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4.本辦法現行條文款次與該款文字間之空格,均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為頓號。(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5.現行條文第十四條之行政處分附款規定,依本市法規之現行體例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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