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11.08.18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送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一字第11101329041號函
主管機關
財政部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獎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本府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制定公布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且為執行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所定事項,設置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九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於同日制定公布本自治條例。嗣為配合本府業務調整 將本基金管理機關自本府財政局變更為產業局,爰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查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七年。」本府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一00年四月七日公告,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自一00年一月十二日起因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失效,作為執行該自治條例所定事項經費來源之本基金,自失其存續之必要。又查本 府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提供投資人有關勞 工職業訓練費用等支出之補貼及承租市有土地之租金減免等各類獎 勵措施之案件,均已於一0八年辦理完畢,產業局業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及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本基金結束之清理工作,並將本基金餘存解繳市庫。另為延續本市推動產業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之政策方向,本府於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提供符合該自治條例所定投資人,有關勞工職業訓練費用等支出之補貼、承租市有土地之租金減免,以及研發等補助;復為支應上開獎勵 補貼及補助經費,另成立「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 三、綜上,本基金已無存續之必要,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廢止本自治條例。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