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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11.08.2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3屆第08次定期大會第6次會議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為規範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下稱本中心)對於市有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事項,本府前依「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一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下稱本辦法)。有鑑於一一0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刪除有關捐贈之規定,並新增出租之態樣。又考量本府新設之行政法人本中心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對於市有財產之管理宜有一致性。爰擬具「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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