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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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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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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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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111302917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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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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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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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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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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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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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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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敬老禮金之發放級距如下: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者。二、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三、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四、九十九歲以上者。前項發放級距於原住民族長者適用時,按各款規定年齡降低十歲。第一項各級距發放金額,由市政府訂定辦法規定之。……」為使本市敬老禮金發給各級距發放金額有所依據,爰依上開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擬具「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
(二)按本府函請行政院函告本自治條例制定條文議決案無效一案,經行政院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院臺綜字第一一一00一七二三六號函復意見表示,本府得基於「零基預算」及「財政收支平衡」之精神,按照施政優先順序分配資源,視財政狀況訂定重陽敬老禮金之發放金額。準此,爰明定重陽敬老禮金每年度發放總金額,以預算籌編年度之前二年度本府歲入歲出餘絀決算數平均值之百分之十計算之,且除九十九歲以上之長者每年度發放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外,其餘各級距之發放金額,每年度均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三)本標準條文共計五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發放金額之上限、每年度發放總金額及每年度發放金額由社會局報請本府同意後公告之規定。
4.第四條明定本標準所需經費之預算編列機關。
5.第五條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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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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