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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7.02.27
收文字號
097305329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議會前於審議九十七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時,針對目前本府為支付部分市政建設經費,需向外借款或舉債籌措資金因應並計付利息,惟部分本府投資之特種基金有餘裕資金,卻存放銀行孳息,並未積極發揮支援市政建設之功能,將資金優先提供市庫調度運用,且依現行「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市庫向特種基金調度資金,除債務基金外,凡基金專戶原有計息者,均須支付調借利息之不合理情形提出質詢,並作成綜合決議:「為健全本市財政債務及債務利息支出改革,市庫向市府各特種基金調借資金,除具有獨立營運特性,須自負經營管理與盈虧責任,難以將資金無償提供予市府運用之營業基金,以及部分非由市府單獨出資,或基金資金之運用涉及市府以外機關、團體或特定對象權益,市府難以全權決定資金用途之非營業基金外,不應再計付利息;並請財政局配合修正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於下次會期提送本會審議。」在案。準此,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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