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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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3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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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3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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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3
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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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3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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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3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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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3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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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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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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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2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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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2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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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1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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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1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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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24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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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24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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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4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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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4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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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3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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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3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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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5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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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