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77.06.21 (77)台內民字第6103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請釋關於公墓主管機關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 規定墓基面積之精神,另依職權命令劃定一定之墓基面積,使用人如有違 反,可否依行政執行法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上揭請釋事項,業經本部七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台內民字第五九三○九八 號函復在案。貴處轉請釋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謂「依法令或 本於法令之處分」在解釋上可否包括地方政府所發布之職權命令一節,業 准法務部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律決第九六九六號函復略以:「按行政 執行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 為或不行為之義務者‥‥‥』,所謂『法令』之內容迄無定論。依文義解 釋,除法律及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外,尚包括依職權訂定之命令。惟職權 命令違反法律及其授權命令之規定趣旨者,似當別論。例如:法律及其授 權命令對於一定事項已定有上限標準,就人民權利義務而言,不僅係課以 責任,同時是賦與保障。若另訂定職權命令,規定與法律所定不同之上限 標準,致使義務人有所違反,無法適用法律所訂之處分時,改依行政執行 法第三、四條規定,而行間接強制處分,有無規避法律原有保障之規定, 影響人民權益,似不無研究之餘地。」本案貴省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 理辦法對於墓基面積之規定,使用人如違反時,擬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代執 行,揆諸上述法務部意見,容有未洽,請再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