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9.04.19 (89)台內民字第89035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鄉 (鎮、市) 民代表會副主席每月支給之研究費比照薦任第九職等之 俸級疑義案
全文內容:「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八款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副主席每月支給之研究費比照薦任第九 職等,惟其俸級為何?仍有疑義案。查「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副市長,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復查「職 務列等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規定,三十萬人以上之市公所副 市長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台八十八 人政給字第二一一四七九號函核定之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縣轄市副市長之 待遇,依所審定官職等級標準支給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茲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八款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副主席每月之研究費係參照「縣轄市副 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支給。是以,置有副市長之縣 轄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宜按各該縣轄市副市長本職官職等級支給;至於人口 在三十萬人以下未置有副市長職務之鄉 (鎮、市) 民代表會,關於其副主 席研究費之支給,經參酌前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九款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研究費參照鄉 (鎮、市) 長 (簡任第十職等本俸 五級) 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 研究費參照鄉 (鎮、市) 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支給。其月支研究費宜按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薦任第九職等之專業加 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