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9.10.07 (89)台內民字第89080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重要事項」之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 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其所稱「重要事項」,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該 事項性質,以議決的方式加以認定,除地方制度法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 定屬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由地方行政機關定之者外,凡經地方立法機關議 決認屬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地方行政機關應即依該議決辦理。 另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及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 條,並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相關規定,本案「高雄市一般 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性質上屬高雄市政府依法定職權訂定之自 治規則,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