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1.08 (90)台內民字第89100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無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之一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按本 (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公布增訂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 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 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係指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而言,而地方行政 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係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 條規定訂定,尚不適用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故地方行政機關依上開地 方制度法規定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仍應依地方制度 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