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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1.11 (90)台內民字第90020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學校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應否以自治條例定之疑義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
          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其規範之對象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居
          民,至於本案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係規
          範學校及其教師間內部之權利義務關係,屬學理上之特別法律關係 (特別
          權力關係) ,無必要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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