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1.31 (90)台內民字第90021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自治條例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全文內容:一  按縣 (市) 自治條例報查程序,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自治條例經縣 (市) 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 (市) 規章公布
              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  查自治條例係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制定之自治法規 (地方制度法第二
              十五條) ,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其立法
              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至其公布施行仍請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