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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3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本案所涉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非用來判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之申請資格,因此該限制條件應係確定可以公開之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範
圍,對此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申請時應一併釋明
有關張○○先生代理李○○女士申請閱覽臺北市私立○○國際語文補習班涉及不實廣告
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申請閱
    卷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此非用來判斷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資格,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行政程序中當然有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必要,因此該限制條件應係確定可以公開之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範圍,對此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申請時應一併釋明(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
    序法實用第九十二頁參照)。
二、故若申請閱卷之資料為其維護權益所必要,原則上宜儘量同意閱卷,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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