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7.19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8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村(里)長當選人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時之處置疑義
主 旨:貴府函為貴市○○里第 7 屆里長當選人李○○先生因案偵查羈押中,本 (95)年 8 月 1 日里長就職日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究應如何處 置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5 年 7 月 6 日府民行字第 0950130506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條第 1 項選出之村(里 )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並無須辦理宣誓,且非宣誓條例 第 2 條所規範之人員,故村(里)長之職務係自上屆任期屆滿之日 起算,並執行其職務。村(里)長當選人如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 行職務時,當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刑事 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並由 公所派員代理其村(里)長職務,本案自當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