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4.11 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5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卸任之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辭職轉任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得按當年實際 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主 旨:有關卸任之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辭職轉任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其擔任 民意代表期間,同意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 得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有關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可否支領春節慰勞金疑義案,前經本部 95 年 11 月 21 日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一、採甲案『卸任之地方 民意代表同意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得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二、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各款及第 80 條規定解除職權者,或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辭 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另地方民意代表辭職如屬轉任他種地方 民意代表(如代表轉任議員)部分,因支領春節慰勞金同屬『地方民 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範疇,由原服務 單位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前經本部 95 年 12 月 7 日內 授中民字第 0950722489 號函釋有案。 二、又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辭職如屬轉任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如縣市長 、鄉鎮市長),同屬轉任公職之人員,其就職前擔任民意代表期間, 同意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得按當年實 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