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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19 北市法一字第09531614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停車位是否可以於 1  停車格內停放 2  輛車之問題,按 1  停車格
內僅能停放 1  輛車,此為規劃設計停車位之精神,故 1  停車格內似不
應停放 2  輛車
主旨:有關本市士林區行政中心地下停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5年6月9日北市士秘字第09531442200號函。
  二、本件經電話洽詢  貴所得知,本件係源於士林區行政中心管理委員會有關人員將該行
      政中心地下室停車格由 2.5米* 6米改劃為 2.5米* 8米,並同意合署辦公單位員工
      得於 1停車格內停放 2輛車,其作法固然係基於有效利用停車空間,提升行政效能之
      美意,惟仍應符合法令規定。
  三、本件依  貴所前揭函所示,  貴所擬將原核備之停車數量由 122個申請變更為12個,
      其餘 110個停車位分配給公務汽車及同仁停放,有關此 110個停車位是否可以於 1停
      車格內停放 2輛車之問題,按 1停車格內僅能停放 1輛車,此為規劃設計停車位之精
      神,故 1停車格內似不應停放 2輛車。
  四、且本案將停車格改劃為 2.5米* 8米之行為,似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查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
      ,規定如左: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
      四公尺,長十二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
      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尺。二、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
      淨高一.八公尺。......。」(附件 1),由此可知室內平面停車位尺寸為 2.5米*
      6 米及2.25米*5.75米,對於停車位之尺寸是否得自行加大之問題,依據內政部87年
      8 月 6日內營字第 8772453號函(附件 2)略以:「......有關每輛停車位尺寸之規
      定,係計算建築物依法應附停車空間數量標準之依據,每輛停車位尺寸不得任意加大
      。......」。此外,其變更後恐與建築物竣工後核准之使用執照之圖說不符,且改劃
      設後之車道淨寬是否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參閱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61
      條),亦需加以考量。故如擬變更停車位設置方式,似應先申請建築主管機關許可後
      ,始得為之。
  五、綜上所述,本件縱使  貴所將申請核備之停車數量由 122個申請變更為12個,其餘11
      0 個停車位依法仍不得於 1停車格內停放 2輛車。

備註:本函釋說明四所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60條條文,業於 102
      年1月17日修正文字,惟於本函釋法律意見之本旨無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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