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24 北市法二字第9020715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本案登山步道倘已供公眾通行達二十年以上,成為既成道路,則已成立公 用地役權關係,應毋庸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裝設路燈,以改善 道路之狀況
主旨:為本市○○區○○里辦公處建請 貴處於本市○○路二九七巷四號至仙跡巖廟登山步 道裝設路燈,並由該里辦公處以切結方式替代該路段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償使用同 意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年九月七日北市工公燈字第九○六二四四五三○○號函。 二、本案依 貴處來函之說明,於私地供眾人通行之道路裝設路燈,需徵得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並取得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後始得辦理。惟就 貴處來函所檢附之 文山區○○里辦公處切結書內容觀之,其僅係聲明如將來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收回時, 里辦公處將無條件交還,並未事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因此該切結書無法替代 土地所有權人無償使用同意書。 三、惟本件登山步道倘已供公眾通行達二十年以上,成為既成道路,則已成立公用地役權 關係,應毋庸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裝設路燈,以改善道路之狀況,併予敘 明。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