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10.30 台內民字第09100073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為地方制度法第 29 有關委辦規則之核定機關疑義
全文內容:按地方法規 (含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內容若涉及二以上業務 管轄機關之核定、備查或函告無效之疑義時,為維護地方法規之完整性, 並利中央主管機關之自治監督,應視地方法規為整體,由規範主要內容之 中央主管機關主政,對於涉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業務部分,由主政機關請 相關機關就所管部分表示意見後,據以全案處理統一函復,不宜由各中央 主管機關就個別所管部分分別予以核定或備查,甚或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