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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6.17 台內民字第097009088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令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前,地方
民意代表當然停權期間及因案羈押期間各項費用支給之方式
全文內容:地方民意代表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當然停權期
          間及因案羈押期間,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配合檢討修正前,其各項費用依下列方式支給:(一)研究費:依
          規定支給。(二)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不予支給。(
          三)春節慰勞金:地方民意代表部分,按停職期間之月數比例扣減後發給
          ;助理部分,則仍依規定支給。(四)保險費、健康檢查費、助理補助費
          、為民服務費:依規定核實支給。(五)特別費:直轄市、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特別費,不得支領
          ;至議長或代表會主席之特別費,則由代理人在不重複支領之情形下,依
          規定檢據具領。本部 89  年 12 月 19 日台 89 內中民字第 8971557 號
          函關於議員因案羈押期間費用支給部分、91  年 2  月 19 日台內中民字
          第 0910001102 號函及 96 年 5  月 18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2809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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