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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6.10.19 陸法字第0960016609-3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至 6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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