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07.19 臺內民字第09300065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 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制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對於路邊停車場長 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 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府法規字第○九三○一○二七九四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罰則」,係指同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而言,並不包括「執行罰」。另行政 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 仍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予以執行。本 件「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移置 保管」,究其性質,應屬行政機關代履行行為,為行政執行期間強制 方法之一種,尚非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種類之行 政罰」範疇。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民政司、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