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 77.07.16 (77)警署戶字第391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一再拒絕戶口查察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
全文內容:一再拒絕戶口查察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依法令或本於法 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 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