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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12.20 (90)台內役字第90912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要  旨:
替代役宗教因素服社會役現役役男,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其役期變更
為與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相同
全文內容:楊員原係以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役期為二年九個月〉,現又符合家庭因素
          服替代役〈役期:常備役體位為二年二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
          八條規定,因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得變更原處
          分,爰楊員之役期應變更為二年二個月。
          ※備註:目前以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役期已修正為二年二個月,家庭因素服
            替代役期已修正為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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