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役政署 94.03.25 役署管字第09400049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替代役役男違反法令,於移送地檢署偵辦的同時,是否再依「替代役 役男獎懲辦法」規定施以處罰
全文內容:﹙1﹚查「行政罰法」係於 94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佈,並自公佈後一 年施行。是上開「行政罰法」雖經公佈,但於 95 年 2 月 5 日 施行生效前,尚無該法適用違反之問題,合先敘明。 ﹙2﹚次查替代役依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係屬兵役之ㄧ種,替代役役男依 法服兵役,其與國家之法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而「替代役役 男獎懲辦法」中有關懲處規定,屬懲戒法性質,與「行政罰法」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行政罰)有別,似非屬「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中所稱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是本案有 關替代役役男違反法令規定,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刑事法 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同時,如該役男之同一違反規定之行 為,符合「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相關懲處規定者,自得依該獎懲 辦法相關規定併予懲處,似不生有違反「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 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