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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6.19 台內社字第097009457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發布自 97 年 10 月 1  日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
          轄市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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