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兒童局 93.07.02 童保字第093000532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兒童及青少年保護事件之個案通報發生地、戶籍地及居住地皆不相同時, 個案通報發生地主管機關得通知戶籍地及居住地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如個 案之家庭搬遷至外地,經輔導辦理戶籍遷徒登記後,轉至居住所在地主管 機關辦理
主 旨:有關兒童及青少年保護個案之接案地、戶籍地、居住地不同時,後續追蹤 及輔導以及相關費用應由何地主管機關負責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保護個案通報發生地、戶籍地、居住地不同時,後續救助、輔導 等之辦理,可依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依 本法處理兒童及青少年個案時,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居住地及戶籍 地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認為有後續救助、輔導或保護兒童少年之必要 者,得移送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辦理。 二、保護個案戶籍地及發生地均在甲縣,其個案結束安置之後追法導及家 庭處遇服務,應由甲縣政府負責。但如有個案本身或其原生家庭一方 或雙方在外縣市安置或居住之情形,主管機關(甲縣政府)得視需要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請求其他機關之協助)之規定,請求其居 住所在地主管機關協助執行相關輔導處遇,並由甲縣政府支付相關費 用。 三、前述個案如原生家庭舉家搬遷至外縣市,且屬定居性質,甲縣政府則 應輔導案家辦理戶籍遷徒登記,俾利後續相關輔導處欲轉介至其居住 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正 本: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 縣、福建省連江縣 副 本: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本局保護重建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