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內政部 86.06.19 (86)台內地字第86800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商結 論辦理,不另行文。 附 件: 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結論:一 有關以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者,其查詢資格除內政部八十六年 四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七九二○四號函規定之登記名義人 或其繼承人及其他依法令應提供者外,其餘查詢資格如下: (一)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 但書各款情形,且有公文依據者。 (二) 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經出具法院之債權憑證或取得強制 執行名義者。 (三) 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以書面委託他人經受託人檢附委託書 ,並繳驗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者。 (四) 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申請查詢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 證明其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文件正本者。 二 關於何人利用電傳視訊查詢何地建號是否留存查詢紀錄乙節, 其查詢紀錄電子檔至少應保存一個月。至於查詢紀錄備援至磁 帶之檔案之保存年限,由辦理電傳視訊作業機關自行決定;惟 查詢紀錄電子檔與備援至磁帶之檔案,其保存年限合計至少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