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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內政部 86.06.19 (86)台內地字第86800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商結
          論辦理,不另行文。
附    件:
                    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結論:一  有關以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者,其查詢資格除內政部八十六年
                    四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七九二○四號函規定之登記名義人
                    或其繼承人及其他依法令應提供者外,其餘查詢資格如下:
                 (一)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
                      但書各款情形,且有公文依據者。
                 (二) 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經出具法院之債權憑證或取得強制
                      執行名義者。
                 (三) 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以書面委託他人經受託人檢附委託書
                      ,並繳驗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者。
                 (四) 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申請查詢經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
                      證明其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文件正本者。
                二  關於何人利用電傳視訊查詢何地建號是否留存查詢紀錄乙節,
                    其查詢紀錄電子檔至少應保存一個月。至於查詢紀錄備援至磁
                    帶之檔案之保存年限,由辦理電傳視訊作業機關自行決定;惟
                    查詢紀錄電子檔與備援至磁帶之檔案,其保存年限合計至少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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