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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11.16 (90)台內中地字第90166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釋示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應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程序乙案
主    旨:有關貴府函請釋示所訂擴大大里 (草湖地區) 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
          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應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府地區徵字第二九○二三○號函。
          二  查本要點,依本部訂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七點第 (四) 款
              規定,應採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原則訂定之,並
              簽報主管機關首長核定,以作為辦理抵價地分配之依據,其性質係屬
              行政程序法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與同法第九十二條所
              謂行政處分之定義顯不相當,應毋須踐行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給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程序。從而,本要點內容除引述其他法令者外,不應有限
              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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