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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內政部 90.11.05 (90)台內地字第90660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任何人均以地、建號或建物門牌查詢或申請土地、建物登記之資料
全文內容:土地登記乃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將所轄境內之公私土地 (包括建築改良物
          ) 之標示及權利關係,登載於國家所置土地登記簿冊之上,用於管理地籍
          、確定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及維護交易安全之行為。為達上開目的,公示有
          關土地財產權之資料 (包含部分個人資料) 乃屬必要,以產生公信之效力
          。故從土地登記制度之特定目的而言,其公示土地或建物之資料時,雖將
          使財產權人之個人資料 (姓名、統一編號、住址、出生年月日) 為他人知
          悉,但此本即土地登記制度之特定目的之一,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六條及第八條對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又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亦明示
          政府資訊宜予公開之原則。有關土地登記資料之公示,本部八十六年四月
          十四日台 (八六) 內地字第八六七九二○四號函雖已明釋:「非土地所有
          權人以地、建號申請閱畢電子處理地籍資料、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
          電傳視訊作業,應顯示完整之登記資料項目。」但該函卻另限制以建物門
          牌查詢地建號之查詢人資格,核與土地登記公示及政府行政資訊公開之原
          則未合,為避免產生不公平及流弊,上開函釋應予廢止,任何人均得以地
          、建號或建物門牌查詢或申請土地、建物登記之資料,地政事務所並應提
          供完整之登記資料項目。另有關限制以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之查詢人資格
          衍生之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台 (八六) 內地字第八六八○○六五號函
          及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 (八六) 內地字第八六一○八六四號函亦一併予
          以廢止,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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