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2.0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土地既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於期限內作道路使用,則其法定要件即已具備 ,縱使其後另有他用,係屬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並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 得買回之情形
有關都市計畫道路以森林步道施工,是否違反原核准徵收計畫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查行政院五十六年五月二日臺(56)內字第三二六三號函釋略以:徵收土地如已依原核 准計畫所定之使用期限內使用,則其法定要件既已具備,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 處分,係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要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格收回其土地 之問題。本案本府西門町徒步區、紫星社區巷道空間及人行休憩空間改善規劃兩案,固皆屬 都市計畫道路用供人行使用,惟均先闢為道路後再作人行步道,依上開行政院函釋,土地既 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於期限內作道路使用,則其法定要件即已具備,縱使其後另有他用,係 屬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並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買回之情形。(編者註:若係依土地徵收 條例徵收土地之案件,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規定,不適用本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