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本案所涉土地仍屬私人所有,所有權人如認新建工程損及所有權,而本於 民法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相關規定,以請求、聲請調解或起訴等方式,向 臺北市政府主張其權益,程序上似為法之所許
奉交下有關 北二高台北連絡線信義支線工程穿越保護區北隧道南洞口南下線拱頂抽坍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調解又向本府要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本件土地仍屬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如認本府新建工程損及其所有權,而本於民法 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相關規定,以請求、聲請調解或起訴等方式,向本府主張其權益, 程序上似為法之所許。至相關民事上請求未有結果前,土地所有權人另依公法上之規定 ,請求本府為相當之作為,如其請求於法有據,並不生互相衝突之問題。 二、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 2項規定徵收土地所有權,如其實 際情形符合該條規定,徵收自非法所不許。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