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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本案臺北市政府業與當事人開會研商,對於會中討論補償方式,當事人於
94  年 9  月 21 日來函表示同意,本府亦答覆當事人將俟籌妥財源後即
通知其領款,故雙方似已書面成立行政契約,雙方均應負履行契約之義務
有關本府函覆○○○等人本市重測前大安區龍安坡段○○地號土地超用面積協商補償事
宜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查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前經內政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命本府另為適法之處
理,本府業於94年 8月30日與當事人開會研商,對於會中討論之補償方式,當事人於94年 9
月21日來函表示同意,本府亦於94年10月 3日答覆當事人將俟籌妥財源後即通知其領款,故
雙方就本案之補償方式似已書面成立行政契約,雙方均應負履行契約之義務;至於當事人事
後又另委託律師來函表示反悔,主張其他之補償方式,本府擬再以本件函稿所述內容答覆,
函文內容提及本案仍應依94年 8月30日會議記錄及當事人94年 9月21日來函辦理,其性質應
屬觀念通知,並非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故建請刪除本件函稿說明三之教示條款,以免當
事人執此為本府之行政處分,就本件補償方式再事爭執。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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