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1.04.11 文貳字第91101041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之說 明
主 旨:檢送內政部函復有關整合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之研處意見,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推動及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決議,請該 部研處台南縣蘇縣長煥智提議「可否將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整 合,賦予村里辦公室法人的地位,村里長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理事長 ,村里民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會員」乙案,該部研處意見詳如附件。 三、本案承辦人:錢佩霞小姐,聯絡電話: (○二) 二三四三四一○一。 附 件: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說明 三之 (二) 內容如下: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規定,村 (里) 為鄉 (鎮、市、區) 內以人口、戶數 為單元之編組單位。村 (里) 長係由村 (里) 民選舉產生,依地方制度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 及交辦事項,惟村里並非法人,村 (里) 辦公處亦為村 (里) 長辦理村 ( 里) 公務之聯繫場所,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