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09.09 台內地字第09200129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臺北市不動產交易資訊流通服務系統」如供民眾、民間業者、政府 相關單位使用,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 關規定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規劃建置之「臺北市不動產交易資訊流通服務系統」,如供民 眾、民間業者、政府相關單位使用,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及違反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律字第0920035652號 函辦理,並兼復 貴府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府地二字第0921569 5000號函。 二 案經本部函詢法務部意見以:「一、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 下簡稱本法) 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 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當事人,係 指個人資料之本人,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款分別定有明文。有關 建物之門牌、基地坐落、格局、外觀、交易價格等資料,如其並未與 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尚不足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本法所 稱之個人資料,從而無本法之適用。二、次按行政資訊之公開或提供 如有侵犯個人隱私者,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行政機關固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本件疑義係有關建物客觀資料之 提供查詢,尚非涉及建物居住之私生活領域事項,是否足以構成侵犯 個人隱私,似有疑義。」本案請依前揭意見本於權責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