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03.10 台內地字第09300046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就存入
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
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函為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
          定就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
          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南市地權字第○九三一四五○三六三○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定有明
              文。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徵收補償費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
              能受領而存入專戶保管,並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之行為,係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為。準此,該通知所生之費用
              ,應非屬專為當事人利益所支出者,而係法律課予主管機關應為行為
              之費用,自應由該機關負擔之。
正    本:台南市政府 (含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