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11.28 台內地字第09400158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人工登記簿謄本改以電腦掃描檔核發,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疑義
主 旨:貴府函為人工登記簿謄本改以電腦掃描檔核發,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4 年 10 月 11 日北府地籍字第 0940698483 號函。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 94 年 11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41370 號函釋 以:「二、…。準此,本件人工登記謄本中之個人資料,經電腦掃瞄 建檔轉為數位資料,而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 體,並經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 、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者,即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規範之個人資料檔案,自應有該法之適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 意見,請貴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核發電腦掃瞄建檔之人工登記簿謄本 資料時,如申請人非本人或其代理人,應將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出生日期資料,予以隱匿。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各縣市政府 (臺北縣政府除外) 、本部地 政司 (一科)